盗窃多少金额可以立案?
一、盗窃多少金额可以立案,盗窃一般多少金额立案
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,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,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,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。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,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,盗窃数额是否达到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。b。上述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,可以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,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。
二、盗窃金额多少算盗窃罪,盗窃金额多少可以立案
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,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相关的规定“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”因此,盗窃罪多少金额立案标准就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。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听律网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。
三、定盗窃罪的数额是多少,法律上如何认定
律师解答
盗窃罪认定“数额较大”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,应认定为盗窃罪中的“数额较大”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,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,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。
盗窃公私财物,具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依前条规定标准的50%认定“数额较大”
第一、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;
第二、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;
第三、组织、控制未成年人盗窃;
第四、自然灾害、事故灾害、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,在事件发生地盗窃;
第五、盗窃残疾人、孤寡老人、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;
第六、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他亲友财物;
第七、盗窃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项;
第八、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
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构成盗窃罪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
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,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,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,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。
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,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,盗窃数额是否达到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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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规
[1]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 第一条
[1]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二百六十四条
[1]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 第一条
四、盗窃金额达到多少可以立案,盗窃多少可以立案
关于盗窃金额多少可以立案来1,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2,组织、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;
3,一年内曾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的;
4,自然灾害、事故灾害、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,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;
5,盗窃残疾人、孤寡老人,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;
6,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属的财物的;
7,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救济物质的;
8,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。每个地方的刑事追诉标准的不同是与当地的经济环境挂钩的。
五、盗窃数额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数额怎么认定
盗窃罪的数额认定为一千元以上,但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,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,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一条
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第二条
盗窃公私财物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(一)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;(二)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;(三)组织、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;(四)自然灾害、事故灾害、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,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;(五)盗窃残疾人、孤寡老人、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;(六)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;(七)盗窃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的;(八)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引用法规
[1]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 第一条
[2]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 第二百六十四条
[3]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 第二条